汾陽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決算說明
一、單位基本情況:
(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員編制
2017年年底中央政法專項人員實有33名,地方事業人員4名,工勤人員2名,退休人員20名。
(三)內設機構
本院內設機構數量設置5個,分別是綜合保障部、政治部、刑事檢察部、民事行政檢察部、檢察業務管理監督部。
二、主要數據變動情況
1、2017年我院財政收入為1142.57萬元,2016年財政收入為913.83萬元,同比上年增加228.74萬元, 比2017年年初預算增加417.51萬元; 2017年總支出為1106.78萬元,其中:工資福利支出558.06萬元,個人和家庭補助160.35萬元,商品服務支出289.81萬元,其他資本性支出98.56萬元。2016年支出為901.17萬元,同比上年增加205.61萬元, 比2017年年初預算增加381.72萬元;2017年財政結轉結余為252.82萬元,2016年財政結轉結余為217.04萬元,同比上年增加35.78萬元。
2、 政府性基金 0元,比2017年預算增加(減少) 0 元。
3、 財政專戶 0元,比2017年預算增加(減少) 0 元。
4、非稅收入征收計劃
汾陽市人民檢察院無非稅收入。
5、三公經費支出情況:
(1)2017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經費支出為21.47萬元,同比上年(27.12萬元)減少5.65萬元,比年初預算減少8.53萬元。
(2)2017年公務接待經費支出為1.79萬元,同比上年(2.62萬元)減少0.83萬元,比年初預算減少3.21萬元。
(3)因公出國(境)費用0元,比上年預算增加(減少)0元,增減變化原因是無出國(境)
6、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我院政府采購:貨物項目45.75萬元。
2017年根據中央精神、上級要求,減少三公經費開支。我院領導重視,加強管理,降低接待標準,自辦食堂,本年度招待費用明顯減少,我們將一如既往、勵行節約,加大辦案經費投入,為汾陽保駕護航做出應有貢獻。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名詞解釋)
(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
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
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三公”經費:指省直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費反映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四)機關運行經費:指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